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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制地址 】【 收藏 】发布日期 2012-4-27 浏览次数 6540  

养狗应建立《养狗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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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手机:135678528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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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联系人:潘小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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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地址:石浦天门路2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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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首先养狗人要通过培训考核(交纳培训费),考取全国统一的养狗资格证》。

2、对猛狗、危险狗应禁养。起码不得上街、上公共场所。

3、对狗按时打针、不得抛弃、死要见尸,狗丢失,均属违法。重罚1万----10万

4、成立养狗管理局,下设防疫科、治安科(专管狗犯罪、狗主失职罪)、狗粮狗用品管理科。

5、按养狗条数、品种、大小收取管理费。管理局要有所作为。失职的要追究责任。

6、象管理驾驶员一样管理养狗人。要对养狗人及狗制订《行为规范》、《养狗法》和《伤人培偿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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